優步企業版控制台一般條款與細則 - 中華民國(臺灣)
本優步企業版一般條款與細則 (下稱「一般條款」) 係經優步企業版註冊程序中所指明之公司 (下稱「貴公司」) 接受並同意,且構成貴公司與依據中華民國(台灣)法律設立之私人有限責任公司 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記編號為 83118125,登記地址為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7號8樓 (下稱「Uber」) 雙方間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協議。本一般條款係規定貴公司得設立優步企業版企業帳戶 (下稱「企業帳戶」) 所適用的條款與細則,一個Uber之關係企業將透過控制台向貴公司提供一或多項 U4B 產品 (如本條款與細則所述所述)。貴公司存取與使用任何與 U4B 產品有關的控制台時,應受本一般條款以及所適用之各產品附錄所拘束,且 Uber 得不定時修改或更新一般條款及/或所適用的各產品附錄,該等更新版本將於 Uber 網站發布後生效。如有前述修改或更新,Uber 將透過電子郵件及/或控制台通知貴公司。貴公司負有責任透過控制台更新聯絡資訊,並定期檢閱控制台、一般條款與所適用的產品附錄,以瞭解 Uber 的更新消息與相關資訊。貴公司若在前述修改或更新後繼續使用 Uber 服務或任何 U4B 產品,即表示同意該等變更。一般條款中使用但未另行定義的專用術語,其定義與所適用的產品附錄具有相應含義。
1. 定義
下列可能同時用於本協議之用語,其定義如後:
1.1. 「關係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人、受他人控制或共同受他人控制的實體,所稱控制係指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 (50%) 的表決權股份或其他所有權利益、該等實體的大多數投票權、確保該等實體的活動與業務皆遵照控制實體意願之能力,或在該等實體進行分配時收取大部分收入或在其清算時收取大部分資產之權利。
1.2. 「授權使用者」係指獲准使用及連結至貴公司企業帳戶的個人,或獲准使用與企業帳戶相關之 Uber 服務的個人,且該等用語係使用於適用的各產品附錄。
1.3. 「資料保護法律」係指適用於本協議下之個人資料的所有法律與法規。
1.4. 「資料主體」是與個人資料有關之已識別或可識別之自然人。
1.5. 「最終使用者條款」係指適用於所有 Uber 服務使用者的條款與細則 (請至 www.uber.com/legal 查閱),且 Uber 得不定時更新該等條款與細則。
1.6. 「個人資料」係指與本協議相關且可合理識別個人身分的任何資訊,或得被視為個人資料的其他資訊。
1.7. 「處理或處理中」指任何對個人資料或對個人資料模組執行之操作或一組操作,例如收集、記錄、組織、結構、存儲、改編或更改、檢索、諮詢、使用,透過過傳輸、傳播或以其他方式公開 、統一或合併、限制、除去或解構。
1.8.「服務費」係指使用者費用及/或貴公司使用載於產品附錄或 Uber 與貴公司另行約定之 Uber 服務 (若有) 所適用的服務費用。
1.9. 「Uber App」係指由 Uber關係企業所擁有及發展且可能被 Uber 不定時更新,得供使用者請求來自獨立第三方提供商所提供之地面運輸服務之 行動應用程式或行動網站 (m.uber.com)。
1.10. 「Uber Eats App」係指由Uber關係企業擁有及發展且可能被Uber不定時更新,得供使用者安排美食購買及由獨立第三方提供商依據與特定Uber關係企業之協議提供與美食外送有關服務之行動應用程式或行動網站 (m.uber.com)。
1.11. 「Uber 企業版 (U4B)」係指允許企業客戶出於商業目的存取Uber服務之Uber 的企業產品套件。
1.12. 「使用者個人資料」指根據適用法律,任何Uber及其關係企業依據本協議提供予公司可能被認為是「個人資料」或「個人資訊」之個人資料或資訊。為免疑義,Uber個人數據都應包括控制板之數據(無論前開數據是否自控制台向公司提供)。
1.13. 「Uber 服務」係指 Uber 技術平台服務,當與 Uber App 或Uber Eats App (若適用) 併用時,得供被授權使用者與管理員得藉此請求獨立第三方供應商提供地面運輸、物流及/或美食及商品購買及相關之外送服務。
1.14. 「使用者費用」係指授權使用者或管理員 (視情況而定) 透過利用 Uber 服務而取得運輸、物流、美食及商品購買或其他相關服務所生之費用,包括適用的過路費、國外交易費用、稅項與 Uber 服務特定使用可能產生的其他費用或收費。
2. U4B 產品;納入條款。
2.1. 貴公司接受一般條款後,貴公司得選擇使用下列一項或多項優步企業版產品:U4B Travel、U4B Eats 、Uber Voucher 與 Uber Central 及任何其他可能被Uber企業版提供之產品(以下個別稱「U4B 產品」)。貴公司得於設立企業帳戶時或期間內任何時點,選擇使用 U4B 產品。一旦選擇使用 U4B 產品,即表示貴公司同意接受與該等 U4B 產品相關的其他 U4B 產品條款 (以下個別稱「產品附錄」)。
2.2. 貴公司若有意使用 U4B Travel,必須同意此處條款:terms。貴公司若有意使用 Uber 優惠券,必須同意此處條款: terms。貴公司若有意使用 Uber Central,必須同意此處條款:terms。貴公司若有意使用E4B,必須同意此處條款:terms。
2.3 貴公司選擇使用特定 U4B 產品後,既無義務也不限制貴公司使用其他 U4B 產品。貴公司接受且同意的任何產品附錄,均茲此明文納入並構成本一般條款之一部分 (本一般條款與任何該等產品附錄合稱「本協議」)。
3. 期間與終止
本協議應自貴公司接受時起生效,並持續有效直至本協議規定之終止為止 (下稱「期間」)。不論有無理由,任一方均得以提前五 (5) 天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議或任何產品附錄。終止任一產品附錄,不因此終止當時生效之其他任何產品附錄。所有產品附錄應於本一般條款終止後自動終止。本協議終止後,所有未清償款項之付款義務以及一般條款第 1、3、5、7、8、10 至 12 條規定仍繼續有效。
4. 帳戶管理
4.1. 貴公司控制台與 U4B 產品使用權限
簽署本協議後,Uber 將設立貴公司的企業帳戶,貴公司可藉此存取由Uber關係企業所開發及擁有之Uber企業版的 瀏覽器線上控制台,包括存取貴公司同意依據產品附錄使用的各 U4B 產品 (下稱「控制台」)。Uber 如需聯絡貴公司,須透過控制台與貴公司指派擔任「管理員」之個人代表聯繫 (下稱「管理員」)。除適用的產品附錄所載之控制台特性外,貴公司亦可透過控制台 (a) 檢視貴公司接受且同意依據產品附錄使用的 U4B 產品;(b) 查看行程細節或其他服務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視所使用之 U4B 產品而定) 授權使用者姓名及其狀態、取貨地址及送貨地址、行程路線、距離、行程時間、行程費用金額、服務類型、行程 ID、餐廳名稱、餐食資訊、外送地址、外送時間、使用者費用、費用備註與職業駕駛資料 (例如名字、電話號碼、車輛與車牌號碼) (下稱「控制台資料」);(c) 使用該等控制台資訊準備及審閱活動報告;(d) 新增及移除管理員;(e) 管理及更新貴公司信用卡存檔;(f) 審閱及管理費用對帳單;以及 (g) 結清企業帳戶中的未清償餘額。Uber 及/或其關係企業有權隨時新增、移除及更新控制台的特性與功能。Uber 關係企業同意盡商業上合理努力,按本協議規定向貴公司提供控制台。
4.2. 管理
公司得自行指派額外的管理員。公司同意(a)維持所有控制台登錄驗證資訊秘密,(b)僅允許
授權使用者管理員使用控制台,及(c)必要時更新管理員及授權使用者之所有資訊,以確保其為最新、準確、且完整之資訊。公司應對其控制台登錄驗證下所發生之所有活動負責。
4.3. 授權使用者與管理員更新。
貴公司須自行負責保管並維護一份準確之現有授權使用者及管理員清單,以藉此授權就個別 U4B 產品向貴公司的企業帳戶收取使用者費用。Uber 得視情況,不定時透過控制台審查授權使用者及管理員的最新清單,以維護並支援 Uber 服務,同時確保遵守本協議規定。
4.4. 使用者活動的責任
貴公司同意 (a) 貴公司負責透過企業帳戶,支付授權使用者及管理員所生之所有使用者費用,且無論該等使用者費用是否經貴公司授權;以及 (b) 使用者費用可能隨時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因最終使用者條款進步所載之高需求時段而臨時增加費用。此外,貴公司同意,若透過控制台提供的授權使用者或管理員 (視情況而定) 資訊不完整或不正確,在貴公司試圖從企業帳戶移除該等授權使用者或管理員後所生之使用者費用,Uber 對此概不負責。最後,在貴公司與 Uber 之間,若授權使用者或管理員使用企業帳戶存取 Uber 服務時涉及詐欺或其他未經許可的活動,貴公司必須負責因此所生之使用者費用。貴公司若察覺貴公司企業帳戶有詐欺或未經許可的活動,應立即通知 Uber。
4.5. 限制
貴公司同意僅按本協議規定,使用企業帳戶與控制台。貴公司不得自行或授權他人 (a) 反編譯、解譯、逆向工程或以其他方式試圖取得控制台、Uber App 、Uber Eats App等的原始碼、基礎技術、方法或演算法,但適用法律允許者不在此限;(b) 轉授權、出租、出借、出售、給與或以其他方式將控制台 Uber App或 Uber Eats App 移轉或提供予任何無隸屬關係之第三方;(c) 針對任何使用 Uber 服務而加收費用、提高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使用者費用;或 (d) 向與使用控制台或 Uber 服務的相關之授權使用者收取額外費用或款項。Uber 及/或其關係企業保留本協議未明文授予貴公司或第三方 (包括授權使用者) 之所有權利。
5. 費用與按月結帳
5.1. 使用者費用與服務費
各 U4B 產品適用的使用者費用與服務費,均載於適用的產品附錄。
5.2. 帳單選項
5.2.1. 按月結帳
依據各適用產品附錄之條款與細則,Uber 可自行決定貴公司是否符合相關資格,且隨後貴公司可選擇按月支付因所適用之 U4B 產品所生之使用者費用與服務費 (下稱「按月結帳」)。如貴公司選擇按月結帳,Uber 將按所適用的 U4B 產品,逐月向貴公司收取服務費與使用者費用 (以個別稱「每月帳單明細」)。貴公司應於收到每月帳單明細後三十 (30) 天內,結清各該帳單明細所載之一切費用。
5.2.2. 非按月結帳
如貴公司未選擇按月結帳,須依據適用的產品附錄支付使用者費用與服務費。
5.2.3. 稅項
除明細另有載明外,所有服務費與使用者費用 (視個別適用範圍而定) 不包含適用的稅項,且貴公司同意負責支付因該等服務費與使用者費用所評定的任何稅項,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銷售稅、使用稅、加值型營業稅或類似稅項,惟不包括依據 Uber 收入課徵的稅項。如任何因法律要求針對貴公司所支付服務費及/或使用者費用之扣減或預扣,於扣減或預扣予第三方後,貴公司有義務向優步支付前開金額,因為優步本應有權收到於沒有前開要求下進行扣減或預扣之款項。所有付款均應以授權使用者相關行程所在地的當地貨幣為之,惟不包括 Uber 在特定情況下可能以美元支付的國外交易。除本協議另有明文規定外,所有付款皆不予退還。各方應自行負擔因履行本協議所生之成本與費用。
6. 專有權利
6.1. 標識授權;限制
6.1.1.「標識」一詞係指貴公司 (下稱「授權人」) 的商標、服務標章、商號、標誌、口號及其他識別性符號與標記。貴公司茲此授予 Uber (下稱「被授權人」) 有限、免權利金、非專屬、不可移轉、不可轉讓且不可轉授權之權利,僅得於期間內使用及公開展示授權人的標識。被授權人所有使用授權人標識時,必須遵照授權人核准的模式與格式,且未經授權人事前書面同意,被授權人不得以其他方式使用或修改授權人標識。因被授權人使用授權人標識而產生之任何商譽,應歸授權人獨享。授權人將始終保有自身標識的專屬所有權。除本協議明確規定外,授權人並未 (且不得視為) 授予被授權人任何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項下之授權或權利。授權人明示保留本協議未授予之所有權利。貴公司茲此授權 Uber,得效期間內依據本條規定,於下列情形公開展示貴公司標識:(i) 在 Uber 網站;以及 (ii) 在曾與 Uber 從事類似行銷或促銷活動的任何公司清單,該等清單至少包括兩家其他公司,且使用方式係符合貴公司的品牌準則 (若有)。使用貴公司標識之前開權利毋須事先經書面核准,且在本協議終止後仍應有效,惟如貴公司以書面通知 Uber 終止該等權利,則不在此限。
6.1.2. 公司承認並聲明已接受或將接受使用本科技技術平台的特定條款與條件,該科技技術平台得使Uber行動裝置或網站包含控制台(下稱「應用程式」)的使用者和Uber關係企業,即該應用程式權利之擁有者能夠授予公司一個個人的、非排他性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再授權的,且無須支付任何費用的權利,僅出於使用一個或多個U4B產品的目的來安裝且使用該應用程式。公司繼續使用該應用程式將構成接受該條款與條件。
6.2. 不得開發
雙方瞭解並同意,任一方不得依據本協議,為他方開發技術、內容、媒體或其他智慧財產與任何技術、內容、媒體或其他智慧財產有關的任何開發活動都必須在前開活動開始前,Uber 與貴公司必須另行簽署書面協。
6.3. 所有權
Uber 及其關係企業現為 (且仍應為) 控制台、Uber 服務、Uber App、Uber Eats App 與 Uber 個人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控制台資料) 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及利益的所有人,其範圍包括任何更新、改良與新版本,與使用控制台及 Uber 服務相關的所有資料,以及因本協議向貴公司或任何提議的或當前的授權使用者提供或開放的所有相關文件與資料。
6.4. 不得公開
除本協議明確規定外,未經他方事前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在新聞稿或其他場合使用或提及他方的商標。
7. 保密條款
「機密資訊」一詞係指任一方 (下稱「揭露方」) 向他方 (下稱「接收方」) 提供之任何機密或專有業務、技術或財務方面的資訊或資料,無論是以口頭或實體形式提供。然而,機密資訊不包括 (a) 接收方先前知悉且無義務保密的資訊;(b) 接收方從 (就其所知) 不負保密義務之第三方取得的資訊;(c) 非因接收方過失而公開的資訊;或 (d) 揭露方書面允許接收方揭露的資訊,惟該等揭露以獲准範圍為限。接收方同意 (i) 僅基於本協議允許之目的而使用機密資訊;以及 (ii) 不向任何第三方揭露機密資訊,惟受禁止揭露及限制使用義務拘束 (其嚴格程度不得低於本協議規定) 的接收方員工或代理人,則不在此限。如接收方收到傳票、行政或司法命令、或其他任何揭露要求,而必須提供揭露方的機密資訊,接收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揭露方該等傳票、命令或要求,以便揭露方對揭露尋求可行的抗辯事由。接收方應比照保護自身專有及機密資訊的方式,保護揭露方的機密資訊,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低於合理之注意程度。
8. 隱私權與資料安全
8.1. 遵守資料保護法律
各方應遵守資料保護法律中適用於個人資料處理的義務。
8.2. 限制
貴公司同意,因本協議取得之任何控制台資料必須:(i) 僅能出於管理目的來管理使用控制和出於進行活動審查目的或涉及使用 Uber 服務之情形,除經 Uber 書面明確授權,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以及 (ii) 符合目的傳達予資料當事人。貴公司不得以損害 Uber 及其關係企業或有利於 Uber及其關係企業 競爭對手之任何方式,使用控制台資料。除為本協議所述目的之必要外,貴公司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揭露控制台資料。貴公司不得基於任何目的而租賃或銷售控制台資料。
8.3. 安全性
貴公司應實施適當的技術及組織性措施,保護控制台資料免於遭受未經授權或非法之處理,未經授權之損失、破壞、損壞、變更或揭露,以及違反貴公司安全措施的情形 (下稱「資訊安全事件」)。
8.4. 通知
貴公司若得知或有理由確信控制台資料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應立即通知 Uber。本項通知至少包含:(1) 違反安全措施的事件性質;(2) 可能遭盜用的個人資料與資料當事人;(3) 資訊安全事件的持續時間與預期後果;以及 (4) 為回應資訊安全事件,所採取或規劃的緩解或補救措施。貴公司一旦察覺前述事件,必須 (a) 採取所有合理步驟,調查、補救並緩解資訊安全事件造成的影響;以及 (b) 向 Uber 提供能讓其合理滿意的保證,確保該等資訊安全事件不再發生。此外,如資訊安全事件情形係因貴公司作為或不作為所致,在 Uber 認為通知 (無論是以 Uber 或貴公司名義) 或其他補救措施係有必要之情況下,貴公司應按 Uber 要求,採取前述補救措施並自行負擔成本與費用。
8.5. 產品附錄
各 U4B 產品的特定隱私權及資料相關規範,均載於適用的產品附錄。
9. 保證;免責聲明
9.1. 共同保證
雙方聲明並保證 (a) 自身具備充分權力與權限,足以簽署本協議及履行其項下之義務;(b) 該方接受本協議及履行其項下之義務,絕不因此違反該方已簽署的其他協議;以及 (c) 自身依據其所在之司法管轄區法律正式組織設立、有效存續並擁有良好信譽。
9.2. 貴公司保證
貴公司聲明並保證 (a) 貴公司擁有所有權利並同意,得於必要時向 Uber 提供貴公司個人資料與本協議規定提供予 Uber 及其關係企業 的其他資訊;(b) 貴公司僅基於合法業務目的 (包括業務支出、處理、會計及預算等用途),使用控制台資料;(c) 公司在效期內遵守且持續遵守所有適用的當地、城市、州、聯邦、國家及國際法律、規則與法規,包括有關資料保護、隱私權、盜用身分、資料外洩、消費者保護與資料安全的法令,以及有關隱私權與資料安全的適用產業標準;(d) 貴公司僅向有存取控制台資料有業務需求的貴公司人員,共享控制台資料並提供存取權限;(e) ,貴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揭露控制台資料,除未經 Uber 書面明確授權,且該等第三方須對 Uber 個人資料負有隱私權與安全義務 (其限制程度不得低於本協議規定);(f) 貴公司不得基於未經 Uber及其關係企業 核准之任何目而租賃或銷售控制台資料;(g) 貴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控制台資料損害 Uber及其關係企業 或有利於 Uber 競爭對手;(h) 依據本協議向 Uber 提供的貴公司標識,並未侵害或以其他方式違反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形象權或其他專有權利;以及 (i) 貴公司並非政府或準政府實體,亦非由政府實體以其他方式擁有、控制或設立者。貴公司茲此聲明,點擊接受本一般條款之個人即經貴公司同意且可據此規定,要求貴公司遵守茲此所載之條款。
9.3. 免責聲明
除本協議明確規定外,Uber 及/或其關係企業係按「現況」提供控制台、 Uber 服務、Uber App及Uber Eats App,且不附任何保證。Uber及/或其關係企業 並未保證控制台、Uber 服務、Uber App及Uber Eats App 的功能符合貴公司需求,亦未保證控制台、Uber 服務及 Uber App 的運作不會中斷或沒有錯誤。Uber 茲此聲明未就本協議做出其他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 (A) 涵蓋控制台、Uber 服務及 Uber App 的任何默示或法定保證;以及 (B) 對適售性、未侵權或符合特定用途的任何默示保證。貴公司瞭解並同意,Uber 服務係一個技術平台,可藉此使用由獨立第三方供應商提供之按須仲介之地面運輸、物流服務及食品或商品。Uber和/或 其關係企業並非運輸、食品/商品或物流業者。Uber 和/或其關係企業並未擔保運輸或物流服務,食品或商品之可用性、該等服務準時抵達或出發,或可能透過 Uber 服務取得之獨立運輸或物流業者的其他服務水準。
10. 賠償
10.1. 如因下列情事,導致第三方提出索賠、損害賠償、損失及費用 (包括合理的外部律師費用) 等主張,貴公司 (下稱「賠償方」) 應賠償 Uber (下稱「受償方」)、其關係企業及各自董事、主管、員工、代理人、繼任人與受讓人,並為其辯護,使其不因此受傷害:(a) 違反 (或有實際構成違反之主張) 賠償方於本協議或產品附錄項下之聲明或保證;或 (b) 受償方遵照賠償方核准之方式使用賠償方標識,而該標識侵害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
10.2. 受償方應立即通知賠償方任何根據本協議潛在索賠。賠償方應自行指派受償方亦可合理接受之律師,以負責相關索賠主張的抗辯事宜。未經受償方書面同意,賠償方不得就任何索賠達成和解或做出讓步,或同意任何判決記載,受償方亦不得無故拒予同意。受償方必須合理配合賠償方就索賠提出抗辯,相關費用則由賠償方負擔。
11. 責任限制
除後述情形外:(i) 各方賠償義務,(ii) 任一方違反第 7 條規定之保密義務所生的損害,或 (iii) 任一方違反第 9 條規定之聲明或保證所生的損害,(A) Uber和其關係企業 或貴公司對他方或第三方因本協議及產品附錄而主張之任何間接、懲罰性、附帶、警示性、特殊或衍生性損害、業務或利潤損失 (無論是直接或間接) 概不負責,且無論是依據合約、侵權或其他法律基礎,即使 Uber和其關係企業 或貴公司 (或其代理人) 已經獲悉該等損害可能發生亦同;以及 (B)在任何情況下, 任一方均不對對因本協議及產品附錄主張之直接損害總額超過後述金額 (以較高者為準):(X) 五萬美元 ($ 50,000),以及 (Y) 在致生前述責任之事件發生前十二個月內,貴公司向 Uber 和其關係企業支付或應付的費用總額。
12. 一般規定
12.1. 本協議受荷蘭法律管轄並據其解釋,惟排除法律衝突原則。任何與本協議有關或與本協議有關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衝突或爭議,包括與本協議的有效性、解釋或可執行性有關的任何爭議,衝突或爭議,應首先強制提交國際商會調解下的調解程序規則(「ICC調解規則」)。如果根據《國際商會調解規則》提交調解請求後六十(60)天內仍未解決該爭端,該爭端則可以參考,並應根據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以排他性方式最終解決爭端(「ICC仲裁規則」)。國際商會規則之緊急仲裁員應被排除。爭議應根據國際商會規則任命的ㄧ(1)名仲裁員解決。仲裁地點應為荷蘭阿姆斯特丹。 仲裁語言為英語。調解和仲裁程序之存在和內容,包括當事方提交的文件和摘要、與國際刑事法院之往來信函、調解員所發出之信函以及唯一仲裁員所發出之信函、命令和裁決,應予以嚴格保密,且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示同意,不得透露予任何第三方,除非: (1)在進行調解或仲裁程序時,合理地要求向第三方揭露;(2)第三方無條件書面同意接受本處所約定之保密義務所拘束。
12.2.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發送貴公司的任何通知,皆應發布於貴公司控制台。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發送 Uber 的通知,皆應透過 business-support@uber.com 為之。
12.3. 任一方未在任何時間或期間執行本協議規定的條款,或任一方未能行使本協議規定的任何選擇權,均不得解釋為該方放棄該等條款或選擇權,且不影響該方執行該等條款,或行使該等選擇權的權利。
12.4. 若本協議或任何產品附錄的任何條款經仲裁人裁決或有管轄權的法院判決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則本協議的其餘條款 (以及本協議規定的其餘條款與細則) 仍應完全有效。若任一方延遲履行或不履行本協議或產品附錄,且該等延遲或不履行係因受影響方無法控制的事件所致,包括但不限於法令或政府約束、天災、罷工、停工或其他勞資爭議、戰爭或破壞 (以下個別稱「不可抗力事件」),則在此範圍內,其責任可予以免除。受影響方在察覺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他方,並應盡商業上合理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對協議之義務履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干擾。
12.5. 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各方不得轉讓本協議及各產品附錄之全部或部分,但該方在通知他方後,得向 (a) 該方的關係企業轉讓本協議,或 (b) 就銷售該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權、業務或資產,轉讓本協議。依據前述規定,本協議及所有產品附錄應對各方及其各自繼任人與受讓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並以各方及其各自繼任人與受讓人為受益人。
12.6. 本協議或產品附錄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在各方之間建立合資企業、聯營企業或代理關係;在他方授權代表未另行簽署書面之情況下,任一方均無權代表他方簽署任何合約、使他方受法律拘束、代表他方承擔債務,或代表他方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12.7. 各方須各自負擔因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產品附錄所生的繳稅義務。
12.8. 公司聲明並保證其或其任何員工、代理人或代表均未向Uber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代理人或代表提供或應提供任何酬金,以期確保獲得與U4B或Uber服務相關的協議或優惠待遇。公司表示瞭解根據《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為了贏得或保留業務或獲取任何不正當利益而給予、提供、承諾或授權向任何政府官員或政黨提供任何有價值的事物是非法的。如果美國公民違反FCPA之行為,公司卻未採取任何行動將是非法的。公司進一步表示,他目前與Uber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沒有任何會構成利益衝突之關係,並且公司在期限內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存在此類利益衝突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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